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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科技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(暂行)

2017-08-27 02:48:00

青岛科技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(暂行)

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,优化教育资源配置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,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,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,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,面向所有在校学习的普通本科学生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,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。

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;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。

第四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,普通本科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,学生在校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。修业年限计算自高考招生录取规定报到之日起,至颁发相应学业证书之日止。

第五条 学分学费按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,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, 每学分学费为100元。理论课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;理、工、医学类实验课教学32学时折合1学分;其它学科类别实验课教学16学时折合1学分;体育课教学32学时折合1学分;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;素质拓展与科技创新成果学分计算按《青岛科技大学关于素质拓展与科技创新学分记载办法》实施。多学期课程,课程的学分为其各学期学分总和。

第六条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、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。

年度专业注册学费=(基本学费总额-毕业基本学分×100)/基本修业年限。

第七条 修读双学位、双专业或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,按实际修读的学分在修读前收取学分学费,免缴第二专业或学位的专业注册学费。

第八条 学校每门课程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,仍不及格者应予以重修,重修学费按实际重修学分在修读前缴纳。同一门课重修多次,每次均按重修学分收取学分学费。

第九条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实际收取,学分学费采取按学年预收,每学年结算一次的方式。学分学费预收标准为总学分学费除以基本修业年限。毕业时按毕业专业的学分要求结算,如选课学分超出毕业基本学分的,超出学分按实际收取学分学费。

第十条 学生在缴清代收费、住宿费、学年预缴学费后方可注册。办理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费用的学生,按学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后,方可注册。助学贷款到位后,先行冲抵所欠费用,如有剩余,退还学生。

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,转入专业的基本学费总额与原专业不一致的,按转入专业的基本学费总额缴纳。转入专业的学年预收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,超出部分按照实际差额退还学生;转入专业的学年预收学费高于原专业的,应补缴齐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学年预收学费的差额。

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终止学业的,应退还学生剩余月份的学费。大一新生报到时已缴纳学费,开学两周内退学的,退还全部预缴学费。超过两周的,按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(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,每月10号前办理的,退还该月学费;超过10号的,收取该月学费)。

退学具体日期以青岛科技大学退学手续书为准。

第十三条 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中断学业、休学保留学籍的,休学期间免收学费,复学后延续之前剩余的学年时间学习。如提前复学,需补交差额学费(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,按照实际超出月份收取)。

第十四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,按照实际学习年限交纳专业注册学费。

第十五条 学生毕业、结业、肄业离校时,应当缴清专业注册学费和所修课程学分学费,学校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最终结算,方能办理离校手续。

第十六条 校际交流学生按照合作院校之间的文件共同执行。

第十七条 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。

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、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批复的文件执行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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